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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9月28日电 (钱晨菲 黄花 周祎含)随着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涉外企业、外籍人士对法治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一旦,《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日的下午,林徽因已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建筑群,并沿胶济铁路途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大量案头工作。此刻,里间只有她一个人,窗户正好可以俯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十分。夜幕...。9月28日,在浙江工业大学报告厅内,一场全英文的“留学生法治第一课”开讲,来自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余名留学生认真聆听、踊跃提问。也就是说,中新网衢州9月28日电 28日,世界名校儒学辩论邀请赛在浙江省衢州市中国儒学馆开幕。  据了解,本次活动邀请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悉尼大学共6所国内外名校参与。多位辩论名师或高校学者担任评委。  知名媒体人路一鸣作为本次活动的评委代表表示,“思辨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多元观点提供理性对话的平台,让思考在交锋中愈发清晰。而儒学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根基,其蕴含的价值理念...。这场量身定制的普法课,正是杭州市西湖区精准推进涉外普法宣传的生动缩影。基本上,数据显示,全国2025届高校毕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而明年毕业生人数预计再创新高。在搜索引擎搜索“大学生就业”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大学生就业工作摆在优先位置。  从今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开始的新学期,教育部出台多项措施,相继面向毕业生举办“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已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帮助学生实...。  从企业海外合规指导到留学生法治教育,从外籍人士法律服务到跨境法律知识传播……近年来,当地聚焦“提升涉外法治传播力”核心目标,将法治宣传融入涉外企业发展、外籍人士生活全场景。留学生法治“开学第一课”。西湖区司法局 供图  校地联动育人才 建强涉外普法主力军  2024年9月30日,由西湖区司法局联合浙江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等4所高校及12家知名律所共同组建的“青年(涉外)律师成长学院”学院正式揭牌,标志着当地以校地协同为抓手,系统化培育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全面启动。  据悉,当地坚持“专业+多元”队伍建设理念,着力打造具备国际视野的法治人才,为涉外法治宣传注入专业动能。一方面,依托律师行业优势,成立涉外律师工作委员会,组建包含220余人的涉外法治人才库,以及涉外公益法律服务团、创新创业法律服务团等“四支专业团队”,为辖区企业提供海外合规审查、知识产权布局、跨境谈判等实务服务,量身定制出海法律支持方案。另一方面,深度链接高校资源,“青年(涉外)律师成长学院”开设国际商事仲裁、WTO规则实务等课程,并推荐25名涉外律师赴英国伦敦大学研学国际仲裁,成功培育“法律+外语+产业”复合型人才80余名。  此外,该区积极创新实训模式,常态化开展“律企人才同堂培训”、“庭内庭外”模拟法庭、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国际视野座谈等活动,连续两年举办青年律师外语演讲大赛,依托法务集聚区举办中东、欧盟等重点市场出海沙龙15场,建立“留学生法治观察员”,组织5个国别15名留学生参与跨文化交流,在实践中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  数智赋能搭平台 拓宽涉外普法覆盖面  “普法直播干货满满,实用性极强,我学到了很多民事活动法律知识。”一位来自荷兰的教师深有感触。  为打破时空限制、扩大普法覆盖面,西湖区广泛运用数字化手段,构建多维度传播矩阵。在云端普法方面,针对外籍人士法律需求差异,依托“法韵西湖”直播平台每半月开展法律直播,已开播213期;在喜马拉雅开设《西子说法》《民法典来了》专栏;结合艺创小镇特色与文创企业实际需求,发布《影视产业全流程风控法务指引》《游戏企业风控法务指引》。  在智能平台建设上,西湖区聚焦企业开拓东南亚等“新蓝海”的需求,依托“西湖企服”AI数智平台推出“西商出海”线上专区,整合法律、税务、海关等政务服务,借助“AI助企专员”西小服实现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涉外法律咨询等11项服务“7×24小时”智能应答。  精准服务优供给 构建涉外普法生活圈  “普法活动非常有趣,我收获很大。”一位外籍主播在西湖区法律服务进园区活动现场感慨道。  围绕不同群体需求,西湖区精准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法律服务,让法治保障更贴民心。针对企业出海需求,创新搭建“西湖链链看”平台,开展助力企业出海法律专场活动,并汇聚蚂蚁科技、阿里云等企业组建首批155家企业参与的线下出海联盟,编制《西湖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导手册》,发布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及产品,帮助20家企业匹配市场合作伙伴。  在产业服务方面,探索“产业链+法律服务”新模式,将优质法律资源引入园区、企业,在数字经济集聚区域建成17个助企法律服务站点,联合仲裁、公证、鉴定等单位提供定向服务。  针对高校留学生群体,西湖区打造“法治第一课”普法品牌。浙江工业大学连续两年举办留学生入学法治教育大会,邀请律师开展全英文版讲座,围绕法律红线、签证、实习就业、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解读,深受高校和留学生好评。  此外,当地组织高校留学生、外籍教师、外商及青年律师开展“中外青年普法同行”活动,并探索在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留学生中培育“法律明白人”,推动中国涉外法律法规精准普及。(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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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张静)疲劳、抽筋、心慌……当身体出现这些信号时,多少人会想到是“缺钾”的警报?又有多少人会意识到,这看似常见的“小毛病”,若未能及时干预,竟能直接危及生命?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缺钾了?一篇文章带你看懂。  钾元素是什么?  钾是人体必需的电解质,主要存在于细胞内,对维持心脏收缩、神经肌肉功能、碳水化合物与蛋白质代谢都至关重要。钾还能促进钠的排泄,帮助调节血压,并减少钙的流失,有利于骨骼健康。  为何缺钾会威胁生命?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2部分:常量元素》(WS/T 578.2-2018),健康成人每日钾的适宜摄入量为2000mg;2023年版进一步建议,为预防慢性病,建议摄入量提高至3600mg/天。  当血钾低于3.5mmol/L即为低钾血症,低于2.5mmol/L属重度。  缺钾可影响全身多个系统:  肌肉系统——乏力、瘫痪、抽筋,严重时可致呼吸肌麻痹;  心血管——心律失常、传导阻滞,甚至心室颤动或心脏停跳;  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胀、便秘或肠麻痹;  神经系统——精神萎靡、反应迟钝、嗜睡或昏迷;  泌尿系统——夜尿增多等。  缺钾的信号有哪些?  身体缺钾时,会发出多种警示信号,初期可能表现为:  1.持续的疲劳与肌无力:这是最早、最常见的信号。感觉异常疲倦,即使休息后也难以缓解,双腿沉重如灌铅,甚至出现上肢抬举费力;  2.肌肉痉挛与疼痛:钾离子紊乱会影响肌肉正常收缩,导致频繁抽筋、疼痛或麻木感,尤其在夜间或运动后更易发生;  3.消化功能紊乱:可能出现食欲不振、恶心、腹胀、便秘等,严重时因肠道肌肉蠕动减弱可导致肠麻痹;  4.心慌与心律异常:自觉心跳不规律、心慌、心悸,严重时可引发致命性的心律失常;  5.呼吸困难:当血钾严重缺乏影响到呼吸肌功能时,可能出现气短、胸闷、呼吸困难等危急表现。  出现上述症状,特别是多种症状并存时,应高度警惕低钾血症的可能。  你属于缺钾高危人群吗?以下人群更需警惕低钾风险:  1.易大量出汗者:长期高强度运动或高温作业,钾随汗液流失;  2.老年或体质差者:食欲减退、慢性疾病卧床,钾摄入不足;  3.高血压患者:尤其服用噻嗪类或袢利尿剂者,该类药会增加钾的排泄;  4.糖尿病患者:多尿导致钾随尿液排出;  5.节食减肥人群:过度控制饮食,尤其忽略主食与蔬菜,钾摄入严重不足;  如何补钾?  科学补钾,安全有效补钾应以食物补充为首选,安全且易实施。结合国家卫健委相关指南,建议日常膳食中注意搭配以下高钾食物:  蔬菜:每日300-500克,深色蔬菜占一半,推荐菠菜、苋菜、芥蓝、口蘑等;  水果:每日200-350克(不可用果汁代替),可选香蕉、橙子、猕猴桃等钾含量高的品种;  豆类与坚果:每日25-35克,如黄豆、黑豆、花生、腰果,兼补蛋白质;  薯类:每日50-100克,土豆、红薯、山药都是良好来源;  调味品:可选用低钠盐、低钠酱油作为辅助补钾手段。同时应严格控制食盐,每日摄入不超过5克,以减少钠对钾排泄的促进作用。  健康提醒  1.不可盲目补钾:钾主要通过肾脏排泄,肾功能不全者补钾不当可能引发高钾血症,同样有心脏骤停风险。补钾前应评估血钾及肾功能;  2.定期检查:高血压、糖尿病、心衰等慢性病患者建议每3-6个月检查一次电解质;  3.及早就医:如持续出现疲劳无力、肌肉抽动、心悸、呼吸困难等疑似低钾症状,应尽快就诊。(完)--> 【编辑:李岩】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为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自2023年8月起部署开展全国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推进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联合选编了“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等4件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发布,供参考借鉴。-->案例一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李某与境外走私分子通谋,伙同张某、胡某某驾驶渔船至境外海域偷运肉类冻品入境,另安排周某等人负责信息联络、码头卸货、雇佣船员小工、站岗望风等。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法先后5次走私牛肚、鸡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肉类冻品共计258.36吨,价值1000余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现场查获111.36吨,价值430余万元。2023年4月24日,李某等7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3年12月8日,侦查机关对李某、张某、胡某某等7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9日、2024年1月12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李某、张某、胡某某等7人分别提起公诉。2024年3月25日、5月24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对用于走私的犯罪工具3艘船舶予以没收。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对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冻品的行为,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对外贸易中的冻品多为畜类和禽类等肉类产品的冷冻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对肉类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和检疫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实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名单。同时,根据规定,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符合进境条件的,由海关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得进口。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设关地走私冻品,不仅破坏了海关监管秩序,还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于走私过程中一般不具备冷链运输条件,走私冻品易腐烂变质,不法分子隐瞒冻品境外来源,更换原有包装,冻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规格不清,导致过期变质甚至有疫病风险的冻品流入市场,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因此,必须严惩非设关地走私冻品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依法没收用于走私的船舶等犯罪运输工具,剥夺走私再犯的条件。在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件办理中,经常涉及用于走私的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的扣押和处置问题。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对所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依据。本案中,主犯李某共实际出资购买3艘船舶。为逃避打击,李某将其中1艘船舶登记于其父亲名下;1艘船舶仍登记在原船舶所有人名下,并每年支付其相应的挂靠费用。3艘船舶实际均为走私犯罪分子的自有船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用于走私冻品的犯罪工具,判决予以没收。本案对涉案船舶的没收处置,剥夺了走私犯罪分子再犯的条件,有力地打击了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例二卜某甲等袭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20时许,卜某甲、卜某乙按照走私团伙头目指令,驾驶快艇到香港海域过驳冻鸡爪后返航。至广东省中山水域时,被缉私执法艇发现,执法人员打开警灯、鸣警笛,并喊话责令停船接受检查。卜某甲驾驶快艇调头逃逸。逃逸过程中,卜某甲、卜某乙无视执法人员多次鸣枪警告,继续驾船高速行驶,将冻品丢入海里干扰追击,还以“甩尾”的危险驾驶方式试图摆脱追击,故意撞击执法艇。逃至马鞍岛海域时,卜某甲驾驶快艇突然减速,落至执法艇后方,再加速撞击执法艇尾部,致使执法艇尾部船体损坏,两名执法人员落水,卜某甲等随即驾船逃逸。另查明,卜某甲、卜某乙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  卜某甲、卜某乙分别于2021年5月29日、6月24日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1年9月1日,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15日,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偷越国(边)境罪对卜某甲、卜某乙暴力抗法、偷越国(边)境行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卜某甲、卜某乙犯袭警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抓捕涉嫌走私犯罪分子时,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为逃避追捕,驾驶走私船只高速逃逸,甚至撞击执法艇等情形,极易导致执法艇侧翻或者执法人员落水,不仅危及缉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还可能危及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依法打击此类暴力抗法行为,有力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卜某甲、卜某乙为逃避追缉,驾驶走私艇高速逃逸、恶意撞击执法艇,造成执法人员落水受伤,情节恶劣,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当按袭警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谭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7月间,谭某某与香港走私分子通谋,由香港走私分子在香港组织货源,并安排快艇运至广深沿江高速深圳段附近水域交货。谭某某伙同童某某、麦某甲、关某某,雇请麦某乙等人,使用装有卷扬起吊设备的货车吊装快艇上走私货物,运送给境内接货人员赵某某等人。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法走私冷冻日本和牛肉7次,共计7.5吨,价值414余万元。其中,现场查获1.5吨,价值110余万元,并于当月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年7月17日,谭某某等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31日,侦查机关对谭某某、童某某等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9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2023年6月15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谭某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十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5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冻品。实践中,执法部门查扣的涉案冻品如长期存放会带来疫病传播、保管风险等问题。《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署缉发〔2015〕289号)第三条规定,通过口岸报检报关进口且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的冻品可以依法拍卖处理,其他走私冻品可进行无害化处理。《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第三条规定,海关查获走私冻品后应移交地方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对于依法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因此,对于扣押的非设关地走私冻品,应当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涉及发还当事人问题。《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走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在做好拍照、录像、称量、勘验、检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和保留样本后,依照《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规定,先行移交有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本案中,扣押的1.5吨冻品系经非设关地走私进境,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侦查机关经对涉案冻品采取称量、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在立案当月即移交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防范了疫病传播风险。  (二)综合主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走私犯罪事实。走私案件中,走私货物因存在被转移、藏匿、销售、销毁或灭失等情形导致没有被实际查获的,办案机关可以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货物的来源、品名、规格、数额,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本案中,对于现场未查获的涉案冻品数量,办案部门通过收集、固定犯罪分子通讯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最终认定了走私7.5吨货物的事实(含现场查扣的1.5吨)。  (三)海关缉私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犯罪涉及环节多、链条长,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需要发挥各自优势,互通信息,开展联合行动,达到一举铲除整个走私团伙的效果。本案中,以谭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涉及人员众多。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将参与走私犯罪分子全部抓获归案。此次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后,利用广深沿江公路桥走私的案件一段时间内再无发生。案例四欧阳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5日,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驾驶“汇粤007”船空舱行驶至深圳珠江口边境水域后,关闭该船AIS系统,从境外水域非法过驳80个装有冻品的货柜并返航。次日12时许,“汇粤007”船行驶至西江肇庆附近水域时被查获,4人跳船逃逸,查获冻品共计1960.93吨。后莫某某被抓获归案,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主动投案。  二、诉讼过程  2022年5月10日,侦查机关对欧阳甲等四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6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2023年4月28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六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7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对于在内河水域查获的案件,可以通过回溯走私行为构建证据链条。对于在内河水域查获走私冻品的案件,需通过收集行为过程痕迹证据,构建起证据链条。本案中,查缉时现场只留下涉案船舶和货物,所有被告人携带手机等个人物品跳船潜逃。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水道监控视频,确定作案船舶的运行轨迹,并结合船舶在临界水域非法过驳冻品集装箱、在高速航行中违规反常开闭AIS系统,认定被告人驾驶船舶从境外水域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冻品进境的客观事实。  (二)依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在刑事诉讼期间,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三人认定为自首。法院经庭审认定,三人虽主动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不构成自首。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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